过分强调疗效就会招致争议,任何品牌最好都不要陷溺到营销吸睛的陷阱中去。
在滋补产品零食化、饮品化的趋势下,药食同源产品开始甚嚣尘上,并逐渐渗透进母婴领域,打着「婴幼儿营养补充剂」、「调理补品」等标签吸引了大批家长购买。
然而,有专家却指出:市面上的药食同源产品鱼龙混杂,大部分都未经过医学验证,没有科学依据。
处在灰色地带的药食同源产品
据了解,“药食同源”指的是许多食物即药物,它们之间并无绝对的分界线,这也使它既可以申请药品批准文号,也可申请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还可申请作为普通食品生产。
多重身份下,也给了不良商家较大的可操作空间。
他们利用药食同源成分的特性暗喻产品有特殊功效,就例如:小葵花、康璎蓓等品牌在电商平台上的商品详情页中,先是以孩子出现的症状作为引子,包括胀肚厌食、舌苔白厚嘴巴臭、消化不良、眼袋青紫盗汗、大便酸臭、睡不安稳......然后对药食同源成分进行解析,包括金鸡内有健胃消食、茯苓有健脾宁心、莲子有补脾止泻、山楂消肿健脾......最后完成销售产品的动作。
如果说上述品牌对功效宣传的还比较隐晦,那么还有部分品牌可谓是明目张胆的挑战法律底线。
就有如:贝特聪。其官方宣称旗下“贝特聪护畅茯苓藿香”适用于婴幼儿补脾养胃、大便次数增多、排稀便等症状的小儿腹泻的预防与调理;“贝特聪益食鸡内金山楂”常食用于婴幼儿脾胃虚弱、积食、上火、不消化、厌食、食积咳嗽、食积发热、疳积、夜啼等的预防与调理......
除此之外,膳贝乐、施贝安、衍生、儿康堂、雷氏普爱等品牌对药食同源产品的宣传也与上面大同小异。
然而,经过了解以上这些产品其实都是普通食品,执行的是固体饮料标准,而非药品或保健品。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也规定了: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这些产品以“对症下药”为卖点,为何不去申请更具有「权威性」、「说服力」的药字号或健字号,却坚持以“普通食品”的身份在法律边缘来回试探?是资质不足心有余而力不足,还是为图自己便利?
要知道固体饮料一般来说,指的是形态为固态的供冲调或冲泡饮用的普通食品。
它们既不需要进行产品注册审批,生产企业需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即可,并且国家标准也并未对固体饮料的营养元素的添加提出具体规定,导致不少企业利用这点特性宣传产品营养价值。
多起含药食同源成分的普通食品被罚
事实上,已有不少添加了药食同源成分的普通食品因宣传不当,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其中就在去年7月,微山县欢城镇妈妈屋母婴用品超市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元的罚款。
原因是,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其超市内墙体上张贴着的“快童”牌科普手册,含有“药食同源、调理脾胃、促进吸收、清热解*、降火消炎、化痰止咳、利咽润肺、小儿腹泻、补脾养胃”等宣传内容。
然而,经查证,该超市宣传的“快童牌”系列产品只是一款普通食品,没有治疗保健功能,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同年2月,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江苏洪仁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销售“儿康粉”、“蒲花饮”等多款普通食品过程中,涉嫌通过宣传册(页)、互联网等方式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
后经查证,自年6月以来,该企业通过宣传册、宣传三折页、公司网站、